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LGSC151540131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向律师开具空白法律文书,不落实律所统一收案制度;放任、纵容本所律师陈家鸿在外地私自设立办公场所,未尽到律所对聘用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陈家鸿律师受到多名委托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南宁市司法局对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调取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2016年接案登记本》《2016年合同律师函文书登记本》《2016年法律文书登记本》、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2016年一审接案案件目录、询问笔录、市律协关于陈家鸿的立案通知书、行业处分决定书等证据材料。2017年8月23日,南宁市司法局向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南司罚听告字〔2017〕2号),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表示接受行政处罚,认真整改,不申请听证。2017年8月29日,南宁市司法局作出对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并送达。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附:
南宁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司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739974655P,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单位地址:南宁市×路××号×楼,联系电话:0771-×××××××,负责人:覃永沛。
经查,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向律师开具空白法律文书,不落实律所统一收案制度;放任、纵容律师在外地私自设立办公住所,未尽到律所对聘用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该律师受到多名委托人投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以上事实有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2016年接案登记本》《2016年合同律师函文书登记本》《2016年法律文书登记本》、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2016年一审接案案件目录、 询问笔录、市律协关于陈家鸿的立案通知书、行业处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评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检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的规定,拟给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23日,本机关向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南司罚听告字〔2017〕2号),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表示接受行政处罚,认真整改,不申请听证。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司法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