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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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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LGSC151540128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2年4月,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御藏所)在中山市小榄镇设立。御藏所设立之初就疏于管理,造成了严重后果,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规变更住所。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批准御藏所的住所为中山市小榄镇××路××号,而御藏所实际办公地点是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号,2015年8、9月间,甚至是没有住所;二是管理散乱。御藏所自设立以来,未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无法提供收结案登记、财务管理、印章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资料;未按要求公示应当予以公示的如执业律师、收费标准等内容,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是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御藏所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聘用律师吴某购买2016年1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情况】

2016年1月27日,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吴某向中山市司法局投诉律师所。同年4月13日,中山市司法局作出立案决定并展开调查。通过实地调查、随机谈话等方式,查明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违法设立办公点,未建立并落实收结案登记、财务管理、印章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未依法为本所律师和行政人员购买社保等。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据此,中山市司法局对其作出了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附:

中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司罚〔2016〕2号之一

被处罚人: 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20201230313708,法定代表人:欧建新,执业证号:14420199510472962,住址:中山市小榄镇广成路222号庆丰花园17—22幢2号。

2016年1月27日,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吴某律师投诉其所在律师所违法经营、管理混乱。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

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4月,住所地为小榄镇广成路222号庆丰花园17—22幢2号,设立人为欧建新律师(个人所)。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之初起,就在石岐区富康路49号设立办公点,形成事实上有两个办公场所的局面。至2015年8、9月间,御藏律师所在石岐区富康路49号的办公点因租赁期满而关闭。

另查明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未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执业律师、收费标准等),未建立、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无法提供收结案登记、财务管理、印章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相关资料),完全无法正常营业,也未为聘用律师购买2016年1月至4月的社保。

以上事实,有2016年3月15日广东御藏律师所负责人欧建新提交的情况汇报,2016年3月30日、5月20日对欧建新律师的询问笔录,2016年4月19日对该所吴某律师的询问笔录,2016年6月6日对该所全体律师的询问笔录及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一组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广东御藏律师所的上述行为,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广东御藏律师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3个月;

2、罚款人民币5万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广东御藏律师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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