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伦文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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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53915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2年11月12日,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岳伦文用制式空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与冯某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到抉择律师事务所内勤处办理统一收案、统一登记手续,该合同没有加盖抉择所公章。签订委托合同时,岳伦文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空白处注明收到冯某乙身份证原件一张,俞某某10万元欠款单据原件一张,杨某某40万元欠条原件一张。王某某的保证书及欠35万元抚养费单据各一张。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岳伦文将冯某甲交给他的王某某的保证书及欠35万元抚养费单据各一张丢失,无法归还冯某甲。岳伦文私自收取冯某甲的办案差旅费5000元,没有在所里办理财务手续,违反统一收费规定。冯某甲多次到多个部门投诉岳伦文,要求其归还原件,否则赔偿35万元损失。
【处理情况】
2014年7月25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冯某甲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岳伦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巫山县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法律业务委托合同》、《民事裁定书》、保证书、借条复印件、委托书、《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巫山县司法局做出了对岳伦文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附:
巫山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司罚决字(2014)1号
被处罚人:岳伦文,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610757278。住址: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平安路××号。
2014年7月25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冯某甲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岳伦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
经查明:2012年11月12日,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岳伦文用制式空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与冯某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到抉择律师事务所内勤处办理统一收案、统一登记手续,该合同没有加盖抉择所公章。签订委托合同时,岳伦文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空白处注明收到冯某乙身份证原件一张,俞某某10万元欠款单据原件一张,杨某某40万元欠条原件一张。王某某的保证书及欠35万元抚养费单据各一张。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岳伦文将冯某甲交给他的王某某的保证书及欠35万元抚养费单据各一张丢失,无法归还冯某甲。岳伦文私自收取冯某甲的办案差旅费5000元,没有在所里办理财务手续,违反统一收费规定。冯某甲多次到多个部门投诉岳伦文,要求其归还原件,否则赔偿35万元损失。
本行政机关认为,岳伦文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违反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将当事人的证据原件丢失,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事后也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当事协商,进行补救,致使当事人多处投诉,影响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岳伦文停止执业六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