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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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7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金杰于2014年8月11日、12日接受念某某、念某之父念某祥的委托,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12日以“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到陆良县看守所会见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犯罪嫌疑人念某某、念某。
【处理情况】
金杰于2014年8月11日、12日接受念某某、念某之父念某祥的委托,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12日以、“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到陆良县看守所会见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嫌疑人念某某、念某的情况属实。据此,云南省曲靖市司法局给予金杰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附:曲靖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司罚决字(2015)第1号
当事人:金杰,男,1962年生,住陆良×地,身份证号:5322××××××××××××,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3199910689033。
经查明:金杰于2014年8月11日、12日接受念某某、念某之父念某祥的委托,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12日以 “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到某看守所会见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念某某、念某的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金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二)项,属违规接受同一刑事案件二名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金杰进行处罚。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金杰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自金杰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司法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