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元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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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6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证券”)于2007年5月2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年7月24日,昆明中院受理A证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制定了破产管理人,裁定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正元担任破产管理人副组长,8月6日,破产管理人会议决议由徐正元担任批产管理人法律事务组组长兼债权债务资产处置组副组长。2011年3月至8月期间,徐正元受A证券批产管理人委托拍卖A证券持有的辽宁大连B广场8900万元债权,在招标拍卖过程中,徐正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管理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私下与易某、林某等人串通参与拍卖,以310万元的低价拍得上述债权后,又以1000万元的高价转让给辽宁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90万元。后事情败露,2013年11月12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以徐正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3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逮捕。2014年2月19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决徐正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10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690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徐正元对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徐正元的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徐正元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4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
19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据此,云南省司法厅做出:吊销徐正元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司罚决字(2017)3号
徐正元,男,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5301199610313296),住云南省昆明市×地。
经查明,徐正元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4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徐正元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徐正元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受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