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荣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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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5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肖荣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于2006年3月27日经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州A拍卖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委托人委托的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该公司有股东两人其中肖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至2013年之间,A拍卖在承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业务及红河州红河州财政局委托的国有资产拍卖业务过程中,利用其公司资金,采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肖荣长期、多次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某某、执行局综合科科长贾某某行贿的手段,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几年间,肖荣向郭、贾二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00万元,郭、贾二人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使A拍卖在承接红河州中院委托的“建水B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蒙自市C酒店整体资产”、“泸西D煤矿整体资产”三起拍卖案件中违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962.2万元,同时违反法定程序,利用职务便利帮助A拍卖公司获得“文山E电站”相关资产被执行一案的司法委托拍卖资格。2014年9月17日,肖荣被蒙自市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审判决生效后,肖荣不服并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驳回肖荣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处理情况】
肖荣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5年1月27日,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后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
据此,云南省司法厅对肖荣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司罚决字(2016)1号
肖荣,男,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199110732903),住云南省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82栋X单元XXX室。
经查明,肖荣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5年1月27日,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后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肖荣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肖荣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