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磊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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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4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陆磊在为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件当事人陈某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律师辩护费用30000元以外,又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私自收取了委托人人民币306120元,其后退还了128000元,其余钱款至今未退还,并且不能证明该项钱款去向。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陆磊在办案过程中私自收取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举报信》、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陆磊问题的调查报告》、《委托协议》、《批办单》、《关于陈某某案件补充材料》及附件、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缪某某的《调查笔录》、南通市看守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台账》、南通市律师协会提供的陆磊、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调查笔录》,陈某某提供的《欠条》、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个人卡对账单》、《交易明细清单》为证。
据此,南通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陆磊律师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附:南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罚决字(2016)第1号
当事人:陆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执业证号13206200110304893,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通市崇川区×地。
经查明:陆磊在为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件当事人陈某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律师辩护费用30000元以外,又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私自收取了委托人人民币306120元,其后退还了128000元,其余钱款至今未退还,并且不能证明该项钱款去向。
上述事实,有《举报信》、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陆磊问题的调查报告》、《委托协议》、《批办单》、《关于陈某某案件补充材料》及附件、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缪某某的《调查笔录》、南通市看守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台账》、南通市律师协会提供的陆磊、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调查笔录》,陈某某提供的《欠条》、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个人卡对账单》、《交易明细清单》为证。
本局依法向陆磊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陆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给予陆磊律师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司法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