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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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2月,连云港市司法局利用江苏律师工作管理平台系统在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开展第一季度网上案件巡查工作时,接到省厅推送大数据分析预警信息。通过系统对比、查阅裁判文书、实地调查取证,连云港市司法局查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接受委托承办的案件中,有11件未按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同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涉及承办律师7名。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接受委托代理的案件进行有效利益冲突审查,风险及利益冲突审查环节流于形式,导致本所出现指派同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理应受到处罚。
以上有11起案件判决书、连云港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某某及7名承办案件律师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连云港市司法局决定对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附: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司罚决字[2017]第001号
被处罚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地址: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03814780H,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联系号码:0518-8322×××。
经查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对委托代理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同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1、案件调查笔录,证明处罚事实; 2、海西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证明被处罚人身份; 3、案件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处罚事实。
本局认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两个月(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