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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建峰律师因行贿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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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3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周某犯有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该案在侦查中查明认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建峰存在向其行贿共价值7500元的烟卡和购物卡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梅建峰在担任冯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过程中,先后三次送给法官两张共价值5500元的香烟卡和两张价值共2000元购物卡,存在向法官行贿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梅建峰的询问笔录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的询问笔录、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412刑初247号》、常州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梅建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常州市司法局对梅建峰律师作出了停止执业两个月、并处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

附: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司罚决字〔2017〕第2号

当事人:梅建峰,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404××××××××××××,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199510427829,住址:常州市某小区。

经查明:2014年4、5月份,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了江苏省广电公司常州分公司营业部原经理冯某某贪污案件。之后梅建峰律师担任了冯某某的辩护律师。2014年8月份,冯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由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2014年9月、10月份的一天,梅建峰找到时任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周某,对周某讲了他对冯某某案的看法,并送给周某一张价值2750元的香烟卡。为与周某搞好关系,梅建峰又于2014年12月送给周某一张价值2750元的香烟卡,于2015年2月送给周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后周某因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梅建峰在承办冯某某贪污案件中,共送给周某财物价值7500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讯问(询问)笔录、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梅建峰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梅建峰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梅建峰律师停止执业两个月(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并处7500元罚款的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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