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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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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2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4年3月25日,华某某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发生行政纠纷,与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4]锦鹏律委代字第012号),约定指派张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合同约定“基本办案费”壹万元,律师服务费以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如案件在提起诉讼前调解解决,律师服务费以实际赔付的15%计收,如案件需要提起诉讼,律师服务费以实际赔付的20%计收;2014年3月31日,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支付壹万元,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未开具相应发票或收据。在代理案件期间,华某某与张某某律师发生矛盾,遂向深圳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律师费用、由张某某承担仲裁费。2015年5月1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华某某申请请求,后华某某向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发函中止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确认。

【处理情况】

2015年7月12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深圳市司法局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2014]锦鹏律委代字第012号)、张某某调查笔录、华某某调查笔录、转账凭证、《行政诉讼判决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87号)等证据为证。据此,深圳市司法局做出了对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警告和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附: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15〕4号

当事人: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24403201330531325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云阁楼21A。

经查明,2014年03月25日,华某某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的行政纠纷,与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4锦鹏律委代字第012号),约定委派张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合同约定“基本办案费一万元,律师服务费以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如案件在提起诉讼前调解解决,律师服务费以实际赔付的15%计收;如案件需提起诉讼,律师服务费以实际赔付20%计收。”2014年03月31日,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一万元,锦鹏律师事务所未开具有效收费凭证。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委托代理合同》、《福田区司法局调查报告》、《福田区司法局对张某某调查笔录》、《深圳市司法局对张某某调查笔录》、《深圳市司法局对华某某调查笔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方为福田区口岸交警大队,合同约定一万元基本办案费,不存在异地办案费。经调查,双方均表示为律师服务费,且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在收取款项后未开具发票,张某某也未能提供办案费相关票据。因此,你所收取了委托人一万元费用未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另在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以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给予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121500000016001)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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