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攀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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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2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3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间,肖攀律师经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以代理律师身份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会见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欧阳某、孔某某和罗某,并向每位犯罪嫌疑人家属收取了3000元律师费。
【处理情况】
2014年6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收到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反映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肖攀律师涉嫌违规会见的《案件移送告知函》。深圳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肖攀会见同一刑事案件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违规会见,且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调查》、《刑事会见介绍信》、《刑事代理合同》、《刑事所函》、《委托代理合同(华律仲代字第[A-128]号)》、《委托代理合同(华律仲代字第[A-129]号)》、《委托代理合同(华律仲代字第[A-130]号)》、《委托代理合同(华律仲代字第[A-131]号)》等证据为证。据此,深圳市司法局作出了对肖攀警告和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14)5号
当事人:肖攀,男,身份证号:362428××××××××××××,执业证号:14403200010179208,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经查, 2013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当事人经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以代理律师身份,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会见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欧阳某、孔某某和罗某,并向每位犯罪嫌疑人家属收取了3000元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情况调查、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调查笔录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会见同一刑事案件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现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121400000011000)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