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成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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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81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舜华所”)律师张嘉成于2015年1月29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在广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某公司”)未与舜华所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私自接受广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广某公司支付费用,自其取得律师执业证后直至2016年4月份,共计收取86000元。
【处理情况】
2016年3月9日,广州市司法局接到投诉人林某某对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张嘉成律师的投诉。经立案调查,查明张嘉成律师在舜华所执业期间,在委托人广某公司未与舜华所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私自接受其委托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其支付费用总计86000元,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以上事实有张嘉成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律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律师个人情况报告、询问笔录、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张嘉成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司行罚(2016)6号
当事人:张嘉成,男,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114。
经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舜华所”)律师张嘉成于2015年1月29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在广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某公司”)未与舜华所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一直私下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广某公司支付的费用总计86000元,私自接受广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事实有张嘉成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律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律师个人情况报告、询问笔录、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于2016年12月21日向张嘉成律师依法送达《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张嘉成律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张嘉成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为广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费用86000元,其行为违反《律师法》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因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现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张嘉成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