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日成律师因违反回避义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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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79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林日成于2011年6月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辞职后,在未满2年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9日与龚某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办理龚某成诉龚某明、龚某平、龚某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为龚某成和赤坎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牵线搭桥,违反规定多次指使龚某成宴请办案人员。
【处理情况】
湛江市司法局收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发出的关于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林日成律师涉嫌违纪违法的《司法建议书》(湛中法建〔2014〕4号)后,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林日成律师在办理龚某成诉龚某明、龚某平、龚某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湛中法建〔2014〕4号)、《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登记表等书证及当事人问话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林日成律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湛江市司法局做出了对林日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湛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司罚字(2014)1号
当事人:林日成,男,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1310024885。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6月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辞职后,在未满2年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9日与龚某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办理龚某成诉龚某明、龚某平、龚某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为龚某成和赤坎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前线搭桥,违反规定多次指使龚某成宴请办案人员。以上事实,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湛中法建〔2014〕4号)、《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登记表等书证及当事人问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及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林日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4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湛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湛司听告字〔2014〕1号),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于三个月内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司法局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