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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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79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至2016年,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先后聘用10多名社会人员,作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并为他们投保了工伤保险,且以每承揽一件业务提成500元左右的方式,为律师事务所承揽律师业务。该所网站疏于管理,对其中一些已经解聘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网站页面没有及时撤销,致使这些人仍以该所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在2015年度检查考核时,该所存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尽管理职责,业务发展和服务水平不高,档案管理、案卷装订、法律文书格式、合同条款等方面存在问题,经台州市司法局书面责令整改后,仍然存在管理混乱等情况。
【处理情况】
2016年9月8日,台州市司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存在不正当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台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查明,举报情况属实。有举报信件、辅助人员名片、网站页面截屏、《检讨报告书》、辅助人员聘用合同书、解聘协议书、工资清单、保险证明及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据此,2017年1月9日,台州市司法局做出了给予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五)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等相关规定。
附:台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司行罚决字[2017]1号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潘斌龙,执业证号码:23310201410256866。住所: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9月8日,对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存在不正当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2014年至2016年,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先后聘用班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黄某、覃某某等10多名社会人员,作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并为他们投保了工伤保险,且以每承揽一件业务提成500元左右的方式,为律师事务所承揽律师业务。
二、该所网站疏于管理,对其中一些已经解聘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网站页面没有及时撤销,致使这些人仍以该所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三、在2015年度检查考核时,该所存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尽管理职责,业务发展和服务水平不高,档案管理、案卷装订、法律文书格式、合同条款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对其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此后该所仍然存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等情况。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具体有举报信件、辅助人员名片、网站页面截屏、《检讨报告书》、辅助人员聘用合同书、解聘协议书、工资清单、保险证明及调查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已经事先告知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诉和辩解意见。鉴于该所认错态度积极,检讨深刻,情节轻微,现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特许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五)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司法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