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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临建律师因违规会见法官、行贿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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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77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1年5月3日,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接受义乌市某服装厂负责人楼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临建律师为义乌市某服装厂负责人楼某某与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陈临建于2011年10月份邀请承办案件的义乌法院原法官徐某某到义乌某饭店吃晚饭,并在用餐结束时送给徐某某价值6000元的香烟票,徐某某予以收受。

【处理情况】

2013年8月30日,金华市司法局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对陈临建律师涉嫌行贿法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查明,陈临建律师违法行为属实。有对陈临建、徐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公函和授权委托书、浦江法院(2012)金浦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卷宗中的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4年1月17日,金华市司法局对了陈临建做出了停止执业九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附: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司罚决字﹝2013﹞第01号

被处罚人:陈临建,1969年6月26日出生,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7199910363438。

2013年8月30日本机关对陈临建律师涉嫌行贿法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1年5月3日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接受义乌市某服装厂负责人楼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临建律师为义乌市某服装厂负责人楼某某与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于2011年10月份,陈临建邀请承办案件的义乌法院原法官徐某某到义乌某饭店吃晚饭,并在用餐结束时送给徐某某价值6000元的香烟票,徐某某予以收受。

以上事实,有对陈临建、徐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公函和授权委托书;浦江法院(2012)金浦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卷宗中的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以及陈临建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律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陈临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宴请、行贿法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和第(五)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行贿”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临建律师放弃了对本案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陈临建律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陈临建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陈临建律师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罚没专户,开户行:工行铁岭头支行,帐号:1208013009049024879--319301,执收单位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项目级次:106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司法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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