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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贵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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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876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3年5月,王昌贵以本人办理案件不多,到所里办公的次数较少为由,退租了所里的办公室。为了办公方便,王昌贵私自将自购的位于金华市某地的场所作为办公室、接待室,并在门口悬挂标识牌,标识牌上载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王昌贵律师”以及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内容。在金华市司法局对王昌贵立案调查后,王昌贵对该办公室门口的标识牌进行了拆除。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22日,金华市司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王昌贵在律师事务所之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查明,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有现场取证照片、王昌贵本人和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某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7年10月9日,金华市司法局对王昌贵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

附: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司罚决字﹝2017﹞第03号

被处罚人:王昌贵,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0920555678。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7年5月22日,对你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3年5月,你以本人办理案件不多,来所里办公的次数较少为由,退租了所里的办公室。为了办公方便,你私自将自购的位于金华市某地的场所作为办公室、接待室,并在门口悬挂标识牌,标识牌上载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王昌贵律师”以及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内容。在本机关对你立案调查后,你才对该办公室门口的标识牌进行了拆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你本人和戴某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日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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