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伟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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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776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王永伟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原诸暨市某单位公职人员蔡某某、丁某某、王某和原诸暨市某单位公职人员陈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1,0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处理情况】
2015年1月4日,浙江省司法厅根据绍兴市司法局的报告,对王永伟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浙江省司法厅通过调查查明,王永伟违反法律规定向法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有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王永伟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建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月6日对王永伟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5年2月2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了对王永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5〕2号
当事人:王永伟,男,原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610963145。
根据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王永伟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建议,本机关于2015年1月4日对王永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王永伟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原诸暨市某单位公职人员蔡某某、丁某某、王某和原诸暨市某单位公职人员陈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1,0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判决已生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王永伟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建议》;(2)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书;(3)本机关2015年1月6日对王永伟所做的调查笔录;(4)《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司罚先告字〔2015〕第1号)以及送达回证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据此,本机关认为,王永伟违反法律规定向法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王永伟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王永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610963145,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