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南白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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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774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方南白于2013年4月经台州市律师协会核准在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实习期间,2013年11月30日凌晨,方南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于2014年2月26日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事后,方南白隐瞒上述情况,于2014年6月通过了台州市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并于2014年9月1日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申请材料,9月18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为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2015年又通过了杭州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继续从事律师执业。
【处理情况】
2016年3月7日,浙江省司法厅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方南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浙江省司法厅通过调查查明,方南白隐瞒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实习律师考核,骗取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律师身份从事律师执业,情节严重。有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司法厅对方南白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6年3月22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了对方南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附: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6〕3号
当事人:方南白,男,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956252。
根据举报,本机关于2016年3月7日对方南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方南白于2013年4月经台州市律师协会核准在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2013年11月30日凌晨,方南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查获;2014年2月26日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事后,方南白隐瞒上述情况,于2014年6月通过了台州市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并于2014年9月1日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申请材料,9月18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为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2015年又通过了杭州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继续从事律师执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2)本机关对方南白的《调查(询问)笔录》;(3)“浙司许律决字(2014)02290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方南白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时提交的《律师执业登记表》《实习人员登记表》《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靖宇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离所证明等申请材料;(5)台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方南白骗取考核合格证明情况的说明》;(6)方南白申请实习时向台州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律师聘用合同》《保证书》《个人承诺书》《申请实习人员符合条件的承诺》等;(7)方南白申请实习考核时向台州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实习鉴定书》、实习证,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实务训练记录等;(8)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方南白律师的情况说明》;(9)《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10)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11)方南白的身份证明、律师执业信息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方南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但其隐瞒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实习律师考核,骗取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律师身份从事律师执业,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予吊销方南白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方南白不要求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方南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956252,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