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及吴桂敏律师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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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772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3月13日,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会见自己承办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之前,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律师王某所用会见手续均由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了自己承办案件当事人张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刘某,与张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刘某的对话涉及辩护工作内容。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6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向本局送交了《检察建议书》,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处理,本局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随《检察建议书》转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2017年6月30日,决定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吴桂敏立案调查,有会见视频资料、抚顺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办理施某、张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案件中律师会见情况的反映”、施某证言、张某证言、孙某证言、王某询问笔录、吴桂敏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据此,抚顺市司法局做出了1.给予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2.给予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桂敏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附:抚顺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司罚字(2017)第003号
被处罚人: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2104199410003803。
负责人:吴桂敏,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2号楼201室。
被处罚人:吴桂敏,女,1967年出生,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身份证号:210403×××××××××××,执业证号: 12104200111338113,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2017年6月6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向本局送交了《检察建议书》,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处理,本局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随《检察建议书》转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2017年6月30日,决定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吴桂敏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17年3月13日,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会见自己承办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之前,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律师王某所用会见手续均由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了自己承办案件当事人张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刘某,与张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刘某的对话涉及辩护工作内容。
上述事实,有会见视频资料、抚顺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办理施某、张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案件中律师会见情况的反映”、施某证言、张某证言、孙某证言、王某询问笔录、吴桂敏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会见同一案件二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同一案件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王某出具会见同一案件二名犯罪嫌疑人手续的行为是纵容本所律师同时为同一案件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持放任态度,属于放任本所律师为同一案件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桂敏疏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7年8月11日,本局向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桂敏分别送达了《抚顺市司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在3日内有权利陈述和申辩,告知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桂敏在3日内有权利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在告知的期限内,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桂敏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2.给予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桂敏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顺市司法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