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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祥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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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771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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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赵建祥在刘某某诉海原某某石料公司、韩某、孙某某一案中担任海原某某石料公司、韩某、孙某某共同诉讼代理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赵建祥为使该案得到时任宁夏某法院法官的马某某的照顾,介绍、撮合、促成韩某向马某某行贿2万元;2009年3月,在办理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某某、孙某一案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赵建祥又向马某某行贿5万元。2012年2月,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判决书判处赵建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处理情况】

赵建祥刑事判决生效后,宁夏司法厅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询问,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并依法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以上事实,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判决书、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赵建祥律师执业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赵建祥在调查询问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013年1月6日,经宁夏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赵建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赵建祥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附: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13)第2号

当事人:赵建祥,男,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

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室。

经查明:2012年2月14日,赵建祥因犯行贿罪被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赵建祥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现有金风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174号判决书复印件、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以及赵建祥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赵建祥作为执业律师,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判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宁夏司法厅2013年 1 月 6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赵建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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