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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继明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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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LGSC151496770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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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史继明在担任宁夏某某路桥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办理该公司与杨某、贾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宁夏某某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供的10万元现金,向时任宁夏某法院法官的马某某行贿。2012年1月27日,中宁县人民法院(2011)中宁刑初字第169号判决书判决史继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2年4月18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史继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史继明刑事判决生效后,宁夏司法厅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询问,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并依法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中宁县人民法院(2011)中宁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原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原件及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史继明在调查询问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013年1月6日,经宁夏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史继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史继明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附: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13)第1号

当事人:史继明,男,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号。

经查明:2012年1月17日,史继明因单位行贿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史继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4月18日,中卫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现有中宁县人民法院(2011)中宁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原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原件及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以及史继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史继明作为律师,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判犯单位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宁夏司法厅2013年1月6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史继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 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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