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业胜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7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业胜,为感谢时任A单位副局长丁某(已判决)对其业务的关照,向丁某行贿XXX万元;为感谢B单位办公室主任关某为其介绍业务,在相关案件上为其协调关系,向关某行贿X万元。
2014年9月3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巢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江业胜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4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2015年1月28日,安徽省司法厅决定对江业胜进行立案调查,并在随后调取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刑终字第00400号刑事裁定书。2015年3月30日,安徽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江业胜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江业胜明确表示不听证。2015年5月29日,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江业胜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附: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5〕1号
被处罚人:江业胜,男,1968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合肥市人,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年执业,原系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在阜阳监狱服刑。
江业胜律师犯罪事实是:(一)2006年7月,江业胜开始担任A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10年3月,江业胜代理了该单位下属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一案。乙公司支付律师费650万元。按照事先约定,2010年,江业胜用其中195万,以其注册的丙公司名义,购买了合肥市某写字楼一套并予装修后送给丁某。(二)江业胜在担任A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后,自2008年至2011年,先后代理了A单位及其下属的甲公司与丁公司等单位的诉讼案件收取代理费用。为了感谢丁某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其65万元现金。(三)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江业胜为感谢B单位办公室主任关某(已判决)介绍其担任戊公司等法律顾问,代理某借款合同纠纷等案,并为其协调关系,分3次共送给关某5.9万元现金。
江业胜律师上述犯罪事实先后由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刑终字第0040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有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5年3月30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江业胜律师,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江业胜律师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原主任江业胜律师犯行贿罪,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对律师的社会声誉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15年5月29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江业胜律师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