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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收案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7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8年4月8日,唐山市司法局将投诉人王某、赵某投诉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涉嫌虚假宣传等违纪一案转办至我协会。                                         

投诉的主要内容为:1、北京博道律师事务所不经注册即在唐山设立运营中心。2、河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非法经营法律服务事项。3、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非法代理案件。4、河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费不开具发票。

唐山市律协接受投诉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并由纪律委员会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经调查认定,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日因虚假宣传被唐山市司法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2日唐山市律师协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行业处分。本次受理投诉后又发现,2017年3月30日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与河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接受该公司委托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活动,沦为某公司违法代理的工具。实际代理过程中,没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和收取代理费,而是从某公司收取极低的代理费用,未开具合法票据,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处理情况】

经唐山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王某以及赵某的案件中,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并且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没有按照要求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违规行为。遂决定加重处分,给予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第(五)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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