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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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6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5年10月15日,闫某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离婚诉讼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沈某某代理该案,本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及再审。6个月后,闫某委托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闫某的丈夫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吴某某做为其二审代理人参加诉讼。
【处理情况】
2017年8月15日,邯郸市司法局到邯郸市信访工作中心转来的闫某投诉书,反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审查规定,就闫某离婚一案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并代理诉讼。邯郸市司法局经过调查认为,该案诉讼主体前后完全一致,诉讼请求前后一致,诉讼事实及证据前后基本一致,故构成同一案件,属于利益冲突行为,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上述事实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2015年6月的案件登记表、(2015)峰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的案件登记表、(2016)冀040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1053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有关询问笔录为证。
据此邯郸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一万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附:邯郸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司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11101200810164572,住址:邯郸市×路×座×号。负责人:王涛,执业证号码:×。
2017年8月 21日,本机关收到邯郸市信访中心主办的闫某投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法律事务中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的投诉书。依据《律师法》本机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涉嫌利益冲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查明:
2015年10月15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接受闫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沈某某、侯某某律师为闫某离婚案的一审代理人。本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及再审。6个月后,闫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委托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某某、冯某某为其一审代理人。一审判决后,闫某丈夫张某提起上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吴某某律师作为张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以上事实,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2015年6月的案件登记表、(2015)峰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的案件登记表、(2016)冀040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1053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有关询问笔录证实。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及该所二审代理律师吴某某陈述申辩称:该所沈某某、侯某某代理闫某婚姻纠纷案件一审诉讼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及再审,案件已终结,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的婚姻纠纷案件属于新的案件,不属于同一案件故不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本机关认为,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从诉讼构成上认定,本案所涉婚姻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前后完全一致,诉讼请求前后一致,诉讼事实及证据前后基本一致,故构成同一案件。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和吴某某以法院及律师事务所案件不同管理方式为由认为不是同一案件不能成立。
本机关认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在指派案件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存在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行为。本机关决定:
对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邯郸市财政局印发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中指定收款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