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作发、付民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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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5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杨作发、付民原系平泉县司法局所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该所拆迁无处办公,二人擅自租用平泉县利达招待所一楼房屋做办公室接待当事人。2009年底,运达所启用新的办公地点,但二人仍继续在利达招待所接待当事人。2010年6月杨作发转所到双桥区司法局所属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执业,仍在平泉县利达招待所接待当事人承揽业务。2011年4月付民转所到双桥区司法局所属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执业,搬出平泉县利达招待所;经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平泉县司法局和承德市司法局多次劝阻,杨作发于2011年6月搬出。以上事实有照片和当事人陈述为证。
【处理情况】
平泉县司法局建议对杨作发、付民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承德市司法局和平泉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实地查看,并听取了当事人申辩,查清了案件事实。杨作发、付民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场所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杨作发、付民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附:承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罚决字(2011)1号
被处罚人:付民,男,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110224613.
根据平泉县司法局关于给予杨作发、付民警告的处罚建议,我局组织人员和平泉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实地查看,并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付民原系平泉县司法局所属的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该所拆迁无处办公,租用平泉县利达招待所一楼房屋做办公室接待当事人。经平泉县司法局和我局口头劝阻,付民于2011年4月转所到双桥区司法局所属的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搬出平泉县利达招待所。以上事实有照片和当事人陈述为证。
综上所述,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付民的行为应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付民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司法局
2011年11月30日
承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罚决字(2011)2号
被处罚人:杨作发,男,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410478338。
根据平泉县司法局关于给予杨作发、付民警告的处罚建议,我局组织人员和平泉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实地查看,并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 杨作发原系平泉县司法局所属的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该所拆迁无处办公,杨作发便租用平泉县利达招待所一楼房屋做办公室接待当事人。2010年6月杨作发转所到双桥区司法局所属的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执业,继续在平泉县利达招待所设立办公室接待当事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平泉县司法局和我局多次口头劝阻,杨作发于2011年6月搬出。以上事实有杨作发陈述和照片为证。
综上所述,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杨作发的行为应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杨作发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司法局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