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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飞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4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3年3月5日,黄燕飞律师受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林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林某甲与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仲裁)一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黄燕飞律师于2013年6月3日收取投诉人林某乙(系林某甲兄长)人民币1万元。2013年11月25日,因林某乙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黄燕飞律师再次受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该案民事诉讼一审原告林某甲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013年12月11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代理人黄燕飞律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导致该案被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年4月2日,黄燕飞律师与投诉人林某乙(系林某甲兄长)签订执业过失赔偿协议,由黄燕飞律师赔偿林某甲人民币86万元。2015年2月28日,投诉人林某乙(系林某甲兄长)在收到黄燕飞律师全部86万元赔偿金后出具收条给黄燕飞。

【处理情况】

2015年11月18日,泉州市司法局收到泉州市律师协会移送的关于林某甲投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黄燕飞律师一案的函及相关调查卷宗,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有永春县人民法院宣告林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林某丙(系林某甲父亲)为林某甲监护人的民事判决书,林某丙委托林某乙代为投诉、追究黄燕飞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委托书,林某甲与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仲裁)一案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授权委托手续、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林某乙向黄燕飞律师转账1万元的手机截图打印件,林某甲与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一审)一案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授权委托手续、南安市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黄燕飞律师关于林某乙投诉案件的自查报告、说明,泉州市律师协会调查笔录,泉州市司法局对黄燕飞、林某乙的询问笔录,黄燕飞与林某乙签订的执业过失赔偿协议,林某乙代林某甲收取黄燕飞86万元执业赔偿金的收条,黄燕飞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投诉人林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证。据此,泉州市司法局给予黄燕飞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附: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司(2015)罚书字第003号

被处罚人:黄燕飞,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0311908205。住址:泉州市×路。

经查,2013年3月5日,黄燕飞律师受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申请人林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林某甲与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仲裁)一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黄燕飞律师于2013年6月3日收取投诉人林某乙(系林某甲兄长)人民币1万元。2013年11月25日,因林某甲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黄燕飞律师再次受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该案民事诉讼一审原告林某甲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013年12月11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代理人黄燕飞律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导致该案被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年4月2日,黄燕飞律师与林某乙签订执业过失赔偿协议,由黄燕飞律师赔偿林某甲人民币86万元。2015年2月28日,林某乙在收到黄燕飞律师全部86万元赔偿金后出具收条给黄燕飞。

我局认为,黄燕飞律师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私自收取费用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鉴于黄燕飞事后主动赔偿委托人林某甲人民币86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春县人民法院宣告林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林某丙(系林某甲父亲)为林某甲监护人的民事判决书;2.林某丙(系林某甲父亲)委托林某乙代为投诉、追究黄燕飞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委托书;3.林某甲与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仲裁)一案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授权委托手续、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4.林某乙向黄燕飞律师转账1万元的手机截图打印件;5.林某甲与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一审)一案法律援助审批手续、授权委托手续、南安市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6.黄燕飞律师关于林某乙投诉案件的自查报告、说明;7.泉州市律师协会调查笔录;8.对黄燕飞的询问笔录;9.对林某乙的询问笔录;10.黄燕飞与林某乙签订的执业过失赔偿协议;11.林某乙代林某甲收取黄燕飞86万元执业赔偿金的收条;12.黄燕飞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3.投诉人林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黄燕飞停止执业五个月(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司法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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