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刚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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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4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2月16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为刚律师在临沭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存在传递打火机和香烟给在押人员等行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发现张为刚的违规行为后,向临沭县司法局发出《山东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建议书》,认为张为刚涉嫌在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传递物品,建议对张为刚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27日,临沭县司法局收到《山东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建议书》,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临沂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处罚建议书》。
2017年2月24日,临沂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临沭县看守所在押人员高某的亲属与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辩护协议书,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为刚担任高某的辩护律师。2016年12月16日下午,张为刚律师到临沭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高某。在会见过程中,传递打火机和香烟给在押人员高某,被看守所工作人员终止会见。具体有检察建议书、录像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据此,临沂市司法局作出了给予张为刚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附: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司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人:张为刚,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对你涉嫌违规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6年12月16日,你在临沭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存在传递打火机和香烟给在押人员等行为。具体有检察建议书、录像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自收缴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司法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