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洪卫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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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2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1年10月31日,苏某某委托万洪卫代理苏某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的辩护人,苏某某交给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12000元,律师事务所出具10000元发票一张,剩余2000元,万洪卫收取作为差旅费。万洪卫收取差旅费后,没有与委托人苏某某签订书面协议,没有提供异地办理业务费用概算和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有效凭证;2011年11月1日,万洪卫又私自收取苏某某交来的4000元,没有出具发票。
【处理情况】
2013年12月23日,东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收到苏某某投诉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洪卫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等内容的投诉书。东营市司法局调取了投诉材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话录音以及万洪卫律师身份信息、万洪卫律师代理该案材料,并责成万洪卫做出了关于代理案件收费情况的说明,制作了行政处罚调查笔录。东营市司法局向万洪卫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未申请听证。2014年5月16日,经东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万洪卫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东司罚决字(2014)1号)。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
附: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司罚决字(2014)1号
被处罚人:万洪卫,男,47岁,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2011年10月31日,苏某某委托万洪卫代理苏某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的代理人,苏某某交给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12000元,律师事务所出具10000元发票一张,剩余2000元,万洪卫收取作为差旅费。万洪卫收取差旅费后,没有与委托人苏某某签订书面协议,没有提供异地办理业务费用概算和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有效凭证;2011年11月1日,万洪卫又私自收取苏某某交来的4000元,没有出具发票。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有苏某某投诉材料、苏某某与万洪卫的对话录音、万洪卫律师身份信息、万洪卫律师代理苏某抢劫故意杀人案材料、万洪卫关于代理案件收费情况的说明、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万洪卫律师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先后两次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6000元,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山东省司法厅《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经东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万洪卫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司法厅或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市司法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