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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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2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2年,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济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4号。该案中,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某以公民身份代理原告参与一审,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在该所主任已经代理原告的情况下,仍然同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律师代理费3000元,同时指派本所律师刘某代理被告。
【处理情况】
当事人向济阳县司法局投诉后,经济阳县司法局核实有关情况后上报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经前往济阳县调查核实,并当面询问该所主任王某某、刘某律师、王某并制作笔录。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某对违规事实供认不讳。
济南市司法局认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先后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某律师、刘某律师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卷宗为证。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附: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司罚决字〔2015〕第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执业许可证号:23701200040191583,律师事务所地址:济南市济阳县某小区,负责人王某某。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3日对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济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4号。该案中,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某以公民身份代理原告参与一审,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已经代理原告的情况下,仍然同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律师代理费3000元,同时指派本所律师刘某代理被告。
本机关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是利益冲突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主动辞去委托。该案中,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已经代理原告的情况下,仍然同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律师代理费3000元,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违法所得缴纳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执收编码:01-28018;缴纳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三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集中受理办公室
电话:82095756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
济南市司法局
2015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