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LGSC151496640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6年,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未按年度考核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无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考核报审材料中统计报表、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和开展党建活动等证明材料缺失,在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党建工作方面存在问题。2017年5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司法局对全州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时,按照《黔西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年度检查考核细则》量化标准评分,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时被多项扣分,仅得分六十五分,没有达到七十分(含)以上“合格”等次分值,最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处理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州司法局经认真调查和研究认为,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制度缺失,律师事务所建设存在较多问题,致使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不合格,决定对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的规定。

附:黔西南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兴司法决字(2017)3号

被处罚机构: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5223201430154380,组织形式:个人所,单位地址:贵州省普安县,联系电话:0859—7××××,负责人:景尤志。

经核实,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过程中,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年度考核时在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党建工作、行政和行业奖惩方面被多次扣分,按照《黔西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年度检查考核细则》的规定,没有达到“合格”等次分值,故州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评审小组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本机关认为,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未能达到黔西南州司法局目标管理要求,现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评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二个月,执行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17年6月27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