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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波律师因行贿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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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1496503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1年8月顾某、潘某等股东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启东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该案由民二庭副庭长黄某担任审判长,经黄某找各股东了解情况,指定了强制清算管理人,2011年11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为感谢黄某在该强制清算案件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底某日,顾某前往启东市人民法院准备送3000元文峰购物卡给黄某,但没找到黄某,顾某于是来到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找到庄波,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庄波送3000元文峰购物卡给黄某,感谢黄某及时裁定接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庄波收下3000元文峰购物卡,后因自己抽不出时间送,就委托本所同事陈某律师将购物卡送给黄某,但没跟陈某说是为了什么事情送给黄某,陈某也没问,陈某收下3000元文峰购物卡。没多久,陈某电话联系黄某约时间见面,称庄波有3000元购物卡带给他,黄某说“以后再说”,后黄某一直没到陈某那里拿。2012年农历年底某日,陈某电话联系黄某在启东市某某花园黄某家见面,将3000元人民币给黄某,并告诉黄某庄波带给他的3000元购物卡已被自己用掉,黄某收受了该款。

2013年7月2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黄某因涉嫌受贿罪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7日,黄某因受贿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刑。

【处理情况】

2014年8月15日,投诉人黄某某等三人举报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庄波律师(原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行贿启东法院法官黄某,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判决书中载明庄波行贿法官。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派人前往江苏省海门市法院和南通市司法局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投诉人举报庄波律师(原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行贿启东法院法官黄某情况属实。有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刑二初字第0127号判决书、海门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海检犯贪移诉【2013】13号)、海门市检察院询问顾某、庄波、陈某的笔录、虹口区司法局询问庄波的谈话笔录以及庄波递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庄波对上述事实确认无误。据此,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庄波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附: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虹司罚【2014】002号

被处罚人:庄波,男,1977年12月出生,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310932199。住址:启东市汇龙镇×号×室。

经查,2011年11月2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一案。为感谢该案审理法官黄某,当事人顾某(系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于2011年底委托庄波(系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将3000元文峰购物卡给黄某。庄波收下3000元文峰购物卡后转托本所陈某律师操办,因黄某回复说“以后再说”,故陈某于2012年农历年底才将3000元人民币交给黄某,并表明庄波托转交的3000元购物卡已被用掉,黄某收受了该款。2014年1月27日,黄某因受贿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节受贿事实亦列于判决书中。

上述事实,有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刑二初字第0127号判决书、海门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海检犯贪移诉【2013】13号)、海门市检察院询问顾某、庄波、陈某的笔录、虹口区司法局询问庄波的谈话笔录以及庄波递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作为执业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庄波律师接受其法律顾问单位的委托,送3000元文峰购物卡给承办法官,后又委托陈某将购物卡送给法官,其行为构成贿赂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庄波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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