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生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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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SC151496502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3月30日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生在虹口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将刘某某同居女友唐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文件打印出来传递给刘某某。
【处理情况】
2017年4月17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虹检执检纠违[2017]3号),反映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虹检执检纠违[2017]3号)、朱海生传递的材料(复印件)、朱海生写的会见记录(复印件)、2017年3月30日虹口检察院制作的调查笔录(复印件)和朱海生写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017年4月19日闵行区司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2017年4月28日闵行区司法局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做出了对朱海生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闵司罚决字(?2017 )1号
被处罚人:朱海生,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1410796105。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弄×号楼×室。
2017年4月17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虹检执检纠违[2017]3号),反映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本行政机关经立案调查,现查明:
2017年3月30日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生在虹口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将刘某某同居女友唐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文件打印出来传递给刘某某。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虹检执检纠违[2017]3号)、朱海生传递的材料(复印件)、朱海生写的会见记录(复印件)、2017年3月30日虹口检察院制作的调查笔录(复印件)和朱海生写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017年4月19日闵行区司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2017年4月28日闵行区司法局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本行政机关认为,朱海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7年5月9日向朱海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朱海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朱海生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朱海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给予朱海生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