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庆喜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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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SC151496501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0年11月,吕庆喜通过网上招聘,加盟至王某某开设的上海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吕庆喜与该公司经理王某某商议决定开设“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吕庆喜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则负责提供设立律师事务所所需的资金。
2010年12月,吕庆喜向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递交了设立“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的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吕庆喜递交的10万元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实际出资人为王某某。吕庆喜此举隐瞒了实际出资人的事实,系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且律师事务所成立后,该所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均由王某某管控,吕庆喜虽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但未履行法定职责。
【处理情况】
2014年1月16日,我局向吕庆喜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吕庆喜在收到当日即表示放弃听证。
审理中吕庆喜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的向我局陈述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吕庆喜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附: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闸司发[2014]5号
被处罚人:吕庆喜,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0010832254。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延长西路×弄×号×室。
2013年12月25日,上海市司法局向闸北区司法局移转关于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庆喜涉嫌违反《律师法》一案,要求闸北区司法局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2010年11月,吕庆喜通过网上招聘,加盟至王某某开设的上海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吕庆喜与该公司经理王某某商议决定开设“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吕庆喜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则负责提供设立律师事务所所需的资金。
2010年12月,吕庆喜向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递交了设立“上海尼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的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吕庆喜递交的10万元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实际出资人为王某某。吕庆喜此举隐瞒了实际出资人的事实,系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且律师事务所成立后,该所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均由王某某管控,吕庆喜虽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但未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的调查材料、吕庆喜和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吕庆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之规定。
2014年1月16日,我局向吕庆喜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吕庆喜在收到当日即表示放弃听证。
审理中吕庆喜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的向我局陈述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吕庆喜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起始日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