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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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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LGSC151330079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5年11月3日,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晶晶所”)实习人员隆昌恒以律师名义与贺某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现晶晶所被大足区司法局以律师事务所管理失职为由向重庆市律师协会提出行业惩戒建议。


在该案中,法律委托合同未加盖晶晶所公章,而律师事务所在未审核收案相关材料情况下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委派了陈某某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另查明,晶晶所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支持实习人员隆昌恒以律师的身份出庭代理,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内部管理混乱,对本所实习人员疏于管理。

【处理情况】

重庆律协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调查,2017年7月3日,向晶晶所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晶晶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其放弃听证的权利。重庆律协惩戒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实习人员隆昌恒的违规情形反映出,晶晶所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本所律师和实习人员疏于管理,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未健全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公章管理等制度,在明知隆昌恒实习人员身份的情况下,还为其出具所函及支持其以律师身份出庭诉讼,造成了不利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故给予晶晶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六)项、第(七)项。



附:             处分决定书

渝律协惩字﹝2017﹞第05号


反映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被处分人: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2009年9月成立,负责人:曹阳,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46号附1、附2、附3,182号、184号、186号。执业许可证:25002200930035821。

我会接大足区司法局有关材料反映,其在调查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晶晶所”)实习律师隆昌恒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身份私自收费等问题过程中,发现正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失职,给予了实习人员的可乘之机,给该所及当地律师行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建议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批,向晶晶所送达了《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投诉立案告知书》,晶晶所向我会提交了有关申辩说明。于2017年5月23日对晶晶所及委托代理人陈圆红进行了相关调查询问。调查终结后,经本会惩戒委员会研究,做出了拟给予晶晶所律师行业惩戒的处理意见。2017年7月3日,我会向晶晶所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晶晶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其放弃听证的权利。

在案件调查中,被处分人答辩称:关于贺某某就罗某起诉其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于隆昌恒已接受委托收取律师费的事情并不知情,是后来隆昌恒告诉该所陈圆红律师有这个案件让她出庭,并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他对该案处理的看法,称委托人尚未缴纳律师代理费。对于隆昌恒在实习期间长期违规担任几个单位法律顾问私自收费,并以企业职工名义出庭办案的事情律师事务所并不清楚。

经调查查明,2015年11月3日,贺某某在其女婿的介绍下通过隆昌恒之子隆鼎认识了隆昌恒,在晶晶所隆昌恒以律师名义与贺某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未加盖晶晶所公章,隆昌恒也没有告诉其实习律师身份;当晚,贺某某通过其女儿转账2万元代理费到隆昌恒手机银行,隆昌恒收到代理费后未交回律师事务所入账。隆昌恒接受委托后,并未出庭代理该案,而律师事务所在未审核收案相关材料情况下向大足区法院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委派了陈圆红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同时查明,隆昌恒在实习期间违规担任法律顾问,私自收费,并以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名义出庭参与诉讼;在办理的由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诉夏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晶晶所向荣昌区法院为其出具律师身份公函,支持其以律师的身份出庭代理,而隆昌恒处于实习期,从法院退休亦未满两年。2017年2月17日,大足区司法局对隆昌恒的违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贺某某的《上访信》、委托代理合同、合川区法院纪检监察室《关于贺某某信访反映大足区法院退休人员隆晶恒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和《调查记录》、大足区司法局《关于对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处理的请示》、(2016)渝015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62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晶晶函第020号律师事务所公函、重庆市律师协会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佐证。

本会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和实习人员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和实习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本案中,从实习人员隆昌恒的违规情形反映出,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本所律师和实习人员疏于管理,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未健全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公章管理等制度,在明知隆昌恒实习人员身份的情况下,还为其出具所函及支持其以律师身份出庭诉讼,造成了不利后果。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条第(六)、(七)项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对本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复查机构书面申请复查。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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