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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源律师因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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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LGSC151330047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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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兰某某之父与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该所指派张庭源律师为其子兰某某涉嫌非法游行、集会一案担任辩护人。现重庆市律师协会收到对张庭源律师违规会见的情况反映。


2015年6月8日下午,张庭源律师在武胜县看守所会见兰某某时,接收兰某某书信三封,私自带出看守所后,将其中两封书信交付给兰某某亲属,并将另一封《给义工们的一封信》于同年6月9日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

【处理情况】

重庆律协于2015年7月6日立案调查。9月17日,重庆律协召开听证会。重庆律协惩戒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张庭源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的书信,不是交给辩护律师本人、且未经看守所检查,其行为明显有别于辩护律师执业中的通信权。张庭源律师为兰某某传递给其家属及不特定关系人的信件,应当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机关检查后按相关规定处理;信件内容与侦办的案件是否有关,不能成为律师私自传递信件的理由。张庭源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兰某某时,私自为兰某某传递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故给予张庭源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3月20日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附:       处分决定书

渝律协惩字[2015]第04号


被处分人:张庭源,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3日,我会收到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张庭源律师违规执业的情况反映。该反映称:2015年6月8日下午,张庭源律师在武胜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兰某某时,为兰某某传递书信三封,其中两封书信交给兰某某亲属,另一封《给义工们的一封信》已由张庭源律师通过新浪微博予以公开发布。认为该律师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将书信私自带出看守所并在网上公开发布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之规定,要求加强对张庭源律师教育管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于2015年7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经本会惩戒委员会研究,做出了拟给予张庭源律师行业惩戒的处理意见。9月7日,我会向张庭源律师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根据其提出的听证申请,于9月8日向张庭源律师书面告知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9月17日举行了听证。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的父亲与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该所指派张庭源律师为兰某某涉嫌非法游行、集会一案的辩护人。张庭源律师接受委托后,分别于5月27日、6月1日、6月8日及6月18日四次到武胜县看守所会见兰某某。其中,6月8日下午在武胜县看守所会见兰某某时,接受兰某某书信三封,私带出所后,将其中两封书信交付给兰某某亲属,将另一封《给义工们的一封信》于6月9日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

7月22日,我会向张庭源律师进行调查询问,张庭源律师承认为兰某某传递书信的行为,但辩称“书信内容与案件无关”、“行为系律师通信权”,并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

9月7日,我会向张庭源律师送达了拟给予其行业惩戒处理意见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张庭源律师将该《听证权利告知书》通过其新浪微博发布;9月8日,我会向张庭源律师送达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的《听证通知书》,张庭源律师将该《听证通知书》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9月17日,在我会惩戒委员会举行听证期间,再次将上述《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同时还编辑发布个人的辩解。

在听证会上,张庭源律师承认为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请求从轻处理,同时又对本会组织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在其微博上发表带有个人主观认识的片面信息并发表不实评论,导致出现个别不知情人员对本会依法依规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的谩骂、诋毁。

本会认为,张庭源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的书信,不是交给辩护律师本人、且未经看守所检查,其行为明显有别于辩护律师执业中的通信权。张庭源律师为兰某某传递给兰某某家属及不特定关系人的信件,应当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机关检查后按相关规定处理;信件内容与侦办的案件是否有关,不能成为律师私自传递信件的理由。张庭源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兰某某时,私自为兰某某传递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规定。

本会作为重庆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律师进行调查处理是行业管理的应尽之责,在对张庭源律师违纪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客观求实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张庭源作为执业律师,其执业行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作为本会会员,应当尊重本会的调查处理,主动说明案件有关情况,积极消除违纪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争取从轻处理;但张庭源律师在本会调查期间,不仅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且在本会尚未作出处分决定前,多次在其微博上就该案的调查处理发布带有个人主观评价的相关信息,引发网络不适当评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属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逃避、抵制和阻扰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决议,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张庭源律师公开谴责处分。

对本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复查机构书面申请复查。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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