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及廖友谊律师因违反律所管理规定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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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1330031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2月17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为廖友谊律师(当时系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石伟律师(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了渝荣所出庭所函6份,其中为廖友谊律师单独开具渝荣所出庭所函2份,廖友谊律师持以上出庭所函单独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出庭8次,代理了8个民事案件。渝荣所对上述8个案件只有2个案件进行了登记,两个案件共收费20000元,另6个案件有5个案件仅有委托人签字,事务所未盖章。渝荣所及廖友谊律师被荣昌区司法局以违规执业为由向重庆市律师协会提出行业惩戒建议。
【处理情况】
重庆律协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重庆律协惩戒委员会经研究认为:1.渝荣所在廖友谊律师未变更前执业机构之前,为其出具了8份出庭所函,且8个案件只有2个案件进行了登记,为非本所律师出具出庭所函提供便利,反映了该所内部管理混乱,其违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2.廖友谊律师在执业机构未变更前,以渝荣所的名义收案执业,代理了8将诉讼案件,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故对其给予了相应行业纪律处分为:1.给予渝荣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2.给予廖友谊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3月20日修订版)第十四条第(十九)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附: 处分决定书
渝律协惩字[2015]第02号
被处分人: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2010年8月批准成立,个人所,地址为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升街72号。
被处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系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2014年2月17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廖友谊律师执业注册机构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所属渝中区),但渝荣所为廖友谊及该所石伟律师两人开具了渝荣所的出庭所函6份,其中单独为廖友谊律师开具出庭所函2份,廖友谊律师持以上出庭所函单独在荣昌区法院出庭8次代理了8个案件。荣昌区司法局调查后认为:渝荣所存在违规出具函件的行为,但《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没有明确依据,故建议转市律师协会予以处理。
惩戒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批,并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渝荣所送达了《调查告知书》,2014年11月27日,渝荣所及廖友谊律师向市律协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材料。2015年3月2日,调查员向渝中区司法局了解该律师执业情况,3月12日对渝荣所负责人及廖友谊律师进行了相关调查询问。调查终结后,本会于2015年4月13日针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和廖友谊律师的投诉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作出分别给予渝荣所及廖友谊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
经调查查明,在2014年2月17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为廖友谊律师(当时系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所属渝中区)、石伟律师(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了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出庭所函6份,其中为廖友谊律师单独开具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出庭所函2份,廖友谊律师持以上出庭所函单独在荣昌区法院出庭8次,代理了8个民事案件。渝荣所对上述8个案件只有2个案件进行了登记,两个案件共收费20000元,另6个案件有5个案件仅有委托人签字,事务所未盖章。
廖友谊在调查中称,当时正准备办理转所手续,欲转到渝荣所执业,故不愿向原所再去拿去相关出庭所函,才由渝荣所出具的所函。
在调查中渝荣所表示,认为是廖友谊律师与该所石伟律师合办案件,由石伟律师负责出庭,廖友谊律师做辅助工作,对廖友谊律师独自办案的情况不知情。同时该所表示对律所的规范管理还不够到位,承诺改进,希望律协能够从轻处罚。
此外,2015年1月7日,渝中区司法局以廖友谊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相关规定,作出给予廖友谊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荣昌区司法局提供的《荣昌区司法局关于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函件的调查报告》,《重庆市律师协会调查笔录》,渝荣律师事务所向廖友谊出具的8份所函,载有廖友谊以渝荣所律师参与代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8份,渝中司行罚决定(2015)第1号处罚决定书等佐证。
根据上述调查的事实,本会认为:1、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在廖友谊律师未变更前执业机构之前,为其出具了8份出庭所函,且8个案件只有2个案件进行了登记,为非本所律师出具出庭所函提供便利,反映了该所内部管理混乱,其违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项的规定。2、廖友谊律师在执业机构未变更前,以渝荣所的名义收案执业,代理了8将诉讼案件,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该律师积极配合渝中区司法局及律协的调查,也认识到自身违规执业的情况,可以从轻处分。
综上所述,本会认为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和廖友谊律师的行为违反行业规定。故本会惩戒委员会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给予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2、给予廖友谊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