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罗易因违规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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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1330011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12月11日,章某与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易签订《法律事务委合同》,由其担任诉钟某某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钦贤所及罗易律师被章某以严重怠于履行职责、私自收费等为由向重庆市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在该案中,章某与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罗易签订《法律事务委合同》,章某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转款5万元作为诉讼程序包干差旅费给罗易律师,该费用收取后未开具发票。2015年1月,罗易律师到一中院立案,代理投诉人章某诉钟某某一方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出资义务。期间,钟某某在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投诉人公司财务人员,要求返还购买煤矿股权定金100万元,故对方认为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向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驳回。后罗易律师作为投诉人代理人参与了返还定金一案的有关代理工作。投诉人接到一中院法院电话通知开庭事宜,就与罗易律师一直未取得联系,发送信息律师也未回复,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该律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导致投诉人不得不进行撤诉处理。
钦贤所作为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
【处理情况】
重庆律协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调查,后两次组织罗易律师及钦贤所参加调查,但该所及律师均不配合,未按约参加。重庆律协惩戒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罗易律师在代理章某诉钟某某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存在私自收费、严重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投诉人对案件撤诉,且在本会对其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还存在逃避、抵制调查的行为。钦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如实入账,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尤其要避免发生个人所的财产与律师个人财产的混同,钦贤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放任本所律师违规执业,且在本会通知调查过程中,逃避、抵制本会有关调查。其行为因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故对其给予了相应行业纪律处分为:1.给予罗易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2.给予钦贤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3月20日修订版)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
附: 处分决定书
渝律协惩字﹝2016﹞第08号
被处分人:罗易,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处分人: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个人所,2012年6月成立,负责人:罗易。地址: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288号新城丽园1栋2-1号。
2016年8月1日,我会收到有关投诉反映,罗易律师在代理投诉人章某诉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收取投诉人差旅费5万元后,不履行代理职责,投诉人也无法联系上该律师,导致投诉人只能向法院撤诉。向我会反映律师没有职业道德,严重怠于履行代理职责,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要求退还代理费5万元及从法院撤诉后损失的一半受理费61900元,并要求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本会惩戒委员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向罗易律师及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投诉告知书》。2016年9月20日对投诉人章某进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人罗易律师及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经多次联系未果,律师电话表示不愿意参加协会调查,后我会向其邮寄《投诉案件调查通知》通知其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2:30到会进行案件调查,但该所及该律师未按约参加我会调查。
经调查查明,2014年12月11日,投诉人在长寿区一茶楼与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罗易签订《法律事务委合同》,罗易律师担任诉钟某某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权限为特别授权,双方约定风险代理,另投诉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诉讼程序包干差旅费,2014年12月12日投诉人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向罗易律师转款5万元,未开具发票。
2015年1月,罗易律师到一中院立案,代理投诉人章某诉钟某某一方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出资义务。期间,钟某某在长寿区法院起诉了投诉人公司财务人员,要求返还购买煤矿股权定金100万元,故对方认为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向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驳回。后因购买煤矿股权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长寿区返还定金案件以投诉人一方退还部分定金,双方和解撤诉处理的。罗易律师作为投诉人代理人参与了长寿区返还定金一案的有关代理工作。投诉人接到一中院法院电话通知开庭事宜,就与罗易律师一直未取得联系,发送信息律师也未回复,经多方查找任下落不明,对律师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代理职责,投诉人不得不进行撤诉处理,撤诉前一中院未开过庭,2016年6月29日,一中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投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了61900元,由投诉人章良支付。
另查明,该律师及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均未参加2015年度考核,在我会调查过程中,多次联系罗易律师进行调查其也不配合。仅有一次联系上该律师时,律师称不愿再当律师,如要还钱只有开出租车来还了。2016年8月5日,向钦贤所发出了《律师被投诉告诉书》,该所及该律师未向我会提供任何说明材料;9月20日,向该所及律师发出《投诉案件调查通知》告知其于9月26日下午2:30到我会进行调查,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也向其发短信、彩信进行通知,但该律师未按约参加调查。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投诉信》、《法律事务委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屏、(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律师协会调查笔录》、《律师被投诉告知书》等佐证。
关于投诉要求退还代理费和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惩戒委员会认为系履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不属于惩戒委员会讨论的范畴。罗易律师在代理章良诉钟连超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存在私自收费,严重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投诉人对案件撤诉,且在本会对其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还存在逃避、抵制调查的行为。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如实入账,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尤其要避免发生个人所的财产与律师个人财产的混同,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放任本所律师违规执业,且在本会通知调查过程中,逃避、抵制本会有关调查。综上,罗易律师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本规范第八十五条、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及第(九)项“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第十四条第(五)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及第十七条第(二)项“逃避、抵制调查的”规定。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决议,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罗易律师公开谴责处分,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处分。
对本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复查机构书面申请复查。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