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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律师因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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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1325337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北京律协收到反映北京市HY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涉嫌违反执业纪律,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相关材料。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北京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依职权对王甫律师进行立案调查。王甫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以及北京律协召开听证会等程序。

【处理情况】

北京律协认为:王甫律师就其代理的诉讼案件在其微博中使用恶俗的、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司法机关进行贬损;使用不符合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语言文字对国家司法制度进行嘲讽;还对并非其本人代理的案件发表缺少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观臆断,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王甫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鉴于王甫律师在本会审查过程中,对调查、听证等工作予以配合,态度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不再发表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言论,接受本会批评和建议,北京律协认为其行为和表现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情形,决定酌情对其减轻处分。给予王甫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7)第28号

调查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被调查人:王甫 北京市HY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本会收到关于北京市H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HY所)王甫律师涉嫌违反执业纪律,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相关材料。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依职权对王甫律师进行立案调查。王甫律师向本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2017年8月17日,本会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王甫律师及HY所代表李某某律师到场参加听证,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王甫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申辩期内及审查期间,王甫律师多次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辩材料,主要就其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在网络上发表的有关言论进行了说明,介绍了办案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就其言论表达问题进行了解释。同时,王甫律师表示其没有否定过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也没有攻击、诋毁国家司法制度的用意,并表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相关言论用词尖锐,在评价证据、检方和审判工作时甚至有一些不文明的语言,这些言论有违律师执业规范。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互联网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时,不该意气用事,不该选择不文明用语宣泄不满。这样做不仅无助于案件解决,也有损律师的职业形象。在协会的帮助下,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以后执业过程中,我会吸取此次教训,时刻提醒自己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群体荣誉,谨慎司法评论,注意理性表达、规范表达,不再发表不符律师执业规范的言论并在表达方面为普通公民作出表率”。

HY所说明的主要内容:

王甫律师于2017年2月转入我所,任专职律师,目前正在办理调离手续。我所在接到协会《立案通知》之前,对王甫律师在微博上发表的文章不知情。经查阅王甫律师在微博上所发表的文章,我所认为王甫律师在微博上发表文章属于个人行为。

查明的事实:

一、经本会调查及听证会确认,在新浪微博上实名认证的“王甫律师”的微博帐号为王甫律师申请注册并使用。

二、2017年4月以来,王甫律师使用“王甫律师”的新浪微博帐号就其本人办理的有关案件、其他案件及社会事件发表诸如“……狰狞嘴脸……”、“……狗屎一样的害人的证据……瞎了眼一般地……”、“……胡作非为就是胡作非为,就不必胡说八道了……”、“……被“钦点”干脏活儿……”等相关言论。

综上,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

首先,在当今自媒体如此发达的时代,微博作为一种可以向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人群发表观点、意见的公开平台,社会公众对标明律师身份的博主言论,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律师”的言论来看待和认知乃至引用。律师在使用微博过程中,不应将微博片面地理解为个人意见的自由表达,更要注意到微博上言论的公开性。无论所涉及案件或所评论事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律师都不应将微博作为个人情绪宣泄的渠道,否则会使阅读者对发表言论者产生不良印象,进而也会使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受到不良影响。

其次,律师和公检法机构成员同为法律人共同体,对彼此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锋,应秉承法律精神理性对待,不当言论只会加深彼此的误解和对立,无助于各方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案中,王甫律师就其代理的诉讼案件在其微博中使用恶俗的、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司法机关进行贬损;使用不符合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语言文字对国家司法制度进行嘲讽;还对并非其本人代理的案件发表缺少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观臆断,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王甫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鉴于王甫律师在本会审查过程中,对调查、听证等工作予以配合,态度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不再发表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言论,接受本会批评和建议,本会认为其行为和表现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情形,决定酌情对其减轻处分。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王甫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一式两份。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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