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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溯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受到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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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1325060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3年10月,投诉人因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KB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溯律师。2013年10月17日,投诉人向刘溯律师指定的其妻王某某的帐户转款50万元律师代理费。刘溯律师说要写一份材料给最高法院副院长,并从最高法院批个机要件给福建高院,以确保案件不会出现改判情形。2013年12月16日,福建高院开展法庭调查,投诉人要求刘溯律师参加法庭调查,被刘溯律师拒绝。2013年底,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二审全面败诉。投诉人经与法官了解没有所谓的最高法院机要件。投诉人认为,刘溯律师私自接案、收费无协议(不开发票)、私自收费,不参加法庭调查,没做什么工作,要求刘溯律师立即返还人民币50万元,并对刘溯律师予以纪律处罚。

【处理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审查。2015年5月15日,西城律协将案件报送至北京律协。2015年10月29日,北京律协就此案召开听证会。

北京律协认为:

刘溯律师应投诉人要求为其起草了相关文件,投诉人向刘溯律师之妻王某某帐户付款50万元,虽然刘溯律师在申辩中称其对投诉人向其妻支付钱款一事并不知情,但却不能证明其妻与投诉人有其他经济往来,故此,本会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刘溯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在被投诉后,刘溯律师对自身错误行为并无正确认识,情节恶劣,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ZY所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收取委托代理费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Y所存在违规行为,但ZY所作为刘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本会将针对此问题向ZY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综上,北京律协决定给予刘溯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向ZY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5)第23号

投诉人:黄某某

被投诉律师:刘溯 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

2014年7月25日,投诉人黄某某以私自收费等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西城律协)投诉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ZY所)刘溯律师。西城律协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审查,ZY所及刘溯律师就投诉内容向西城律协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2015年5月15日,西城律协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2015年10月29日,本会就此案召开听证会,投诉人黄某某、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张某某律师并代表ZY所参加了听证会,陈述了各自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2013年10月,本人因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KB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溯律师。刘溯律师自称系北大法律系毕业,熟悉案件流程,刘溯律师要求本人支付50万元代理费。2013年10月17日,本人向刘溯律师指定的其妻王某某的帐户转款50万元。

之后,刘溯律师说要写一份材料给最高法院副院长,并从最高法院批个机要件给福建高院,以确保案件不会出现改判情形。2013年12月16日,福建高院开展法庭调查,本人要求刘溯律师参加法庭调查,被刘溯律师拒绝。2013年年底,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二审全面败诉。据了解,经办法官说完全没有所谓的最高法院机要件。

本人认为,刘溯律师私自接案、收费无协议(不开发票)、私自收费,不参加法庭调查,实际上根本没做什么工作。

投诉请求:

一、要求刘溯律师立即返还人民币50万元;

二、对刘溯律师予以纪律处罚。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刘溯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我没有承接代理投诉人和投诉人公司的案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当然也不存在与其签订协议、开具发票的事实。2013年4月,我们夫妻二人去福州,见到一位画家朋友,他说他的一个朋友在福州高院有个案件,高院的法官有倾向意见对他们不利,让我帮忙写个材料整理一个案件要点,我不同意写,他就找我的朋友和我夫人,出于朋友面子我帮忙给他写了一个材料。

2013年秋,我和夫人去福州又见到了那位画家朋友,投诉人又找到我要求代理他的案件,我明确告诉他必须与律所签订合同、交律师费,投诉人不说签订合同,这事就不了了之。

在我和投诉人接触的全部时间里,从来没有商量过什么费用的事情,我也从没有收取过钱。我现在得知投诉人私下给我夫人钱,但这不是我和律所的收费。投诉人给我夫人的钱是出于什么目的我不清楚。

我认为投诉人投诉我毫无道理,他没有委托我代理案件,没有向我支付过律师费,我没有以律师的名义为他提供过法律服务,我完全是出于画家朋友的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帮助过他。所以,我认为投诉人投诉我私自接案、私自收费、收费无协议、收费无发票根本不能成立。

ZY所申辩的主要内容:

我所没有接受投诉人黄某某或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代理案件,没有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没有收取其交付的“代理费”;

刘溯律师没有为黄某某或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案件,没有收取或授意他人收取其交付的“代理费”;投诉人将50万元给了刘溯律师的夫人王某某,没有付至我所账户(申辩事实与刘溯律师申辩意见基本相同)。

我所及刘溯律师没有违反执业纪律,不应当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查明的事实:

一、2013年8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注册号为350203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某某。

二、2013年4月25日,刘溯律师撰写了《关于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KB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简要案情及二审中存在问题的反映》的材料。

三、投诉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显示:2013年10月17日,付款方户名为黄某某向收款方户名为王某某的帐户转款50万元。

四、黄某某提供的厦门DF大酒店住宿登记显示,刘溯,证件号:110××××××××××,王某某,证件号:230××××××××××,曾于2013年12月5日至8日在该酒店3××房间住宿。住宿费用5250元由黄某某刷卡支付(黄某某提供了刷卡人存根、厦门DF酒店有限公司向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住宿发票)。

五、黄某某向本会提交了四份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一份顺丰速运快递存单复印件,以证明其向刘溯律师寄送过相关材料,其中一份盖有“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戳,该单据显示收件人为刘溯律师,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X号SD大酒店写字楼4××室。

综上,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刘溯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问题。本会经审查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委托代理费用,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是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规范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刘溯律师应投诉人要求为其起草了《关于厦门JY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KB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简要案情及二审中存在问题的反映》,投诉人向刘溯律师之妻王某某帐户付款50万元,虽然刘溯律师在申辩中称其对投诉人向其妻支付钱款一事并不知情,但却不能证明其妻与投诉人有其他经济往来,故此,本会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刘溯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且在被投诉后,对其自身错误行为并无正确认识,情节恶劣,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本会经审查认为,ZY所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收取委托代理费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Y所存在违规行为,但ZY所作为刘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本会将针对此问题向ZY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三、关于投诉人要求退还费用的投诉请求,不属于本会审查范围,投诉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刘溯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向ZY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三、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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