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雪龙律师因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受到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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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SC151324964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投诉人称我院在审理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的委托代理人、JG所邓雪龙律师存在伪造欠条等主要证据的行为。
投诉人认为邓雪龙作为执业律师,伪造重要证据,虚构案情,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等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给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我院作出[2013]门民初字第3035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对邓雪龙律师罚款1万元。
【处理情况】
2013年12月24日,投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JG律师事务所及邓雪龙律师。经朝阳律协立案审查,JG所及邓雪龙律师向朝阳律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朝阳律协上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北京律协召开听证会等程序。本案中,JG所未尽管理职责,在没有任何书面委托代理手续而仅因承办律师的个人原因就为其开具了律师事务所函,进而批准律师出庭承办案件。邓雪龙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决定给予JG所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邓雪龙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4)第33号
投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投诉律所:北京市JG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律师:邓雪龙 北京市JG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2月24日,投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朝阳律协)投诉北京市JG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JG所)及邓雪龙律师。朝阳律协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调查,JG所及邓雪龙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4年7月,朝阳律协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2014年11月27日,本会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投诉人门头沟法院,被投诉人邓雪龙、JG所代表陈某律师及肖某某到场参加听证,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我院在审理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的委托代理人、JG所邓雪龙律师存在伪造欠条等主要证据的行为。邓雪龙作为执业律师,伪造重要证据,虚构案情,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等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给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我院作出[2013]门民初字第3035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对邓雪龙律师罚款1万元。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邓雪龙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根据门头沟法院反映的我在代理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伪造欠条等主要证据的行为。在此次案件中由于我执业经验不足,对此案件给协会带来的工作负担深表歉意,本人愿意积极配合律协的工作,承认自己的错误。
本人认为,在代理此案件事实中,在起诉之前本人也已多次和当事人王某协商并说明此案件的详细情况,当事人也已配合,并写了委托书和欠条交给了本人。在当事人好言相劝的情况下本人在代理此案件也是没有收取王某的任何费用,只是在法院的第二次开庭中,王某本人说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不符,导致法院认为这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所以,因本律师执业经验较少,在法院依据王某陈述的事实问询中,本人就积极配合承认了。故,本律师也有失查之错。
被投诉人邓雪龙律师补充答辩如下:
本人认为,在代理此案件事实中,当事人王某有一个房屋纠纷案件,王某欲想多得财产,于是便请本人帮助想办法怎么样能得到相应的财产。在王某说明事实中,他诉争的房屋最早是王某本人借钱翻修加盖过的,但因没有证据无法提交到法院,又怕法院结案无法得到相应的财产,所以在碍于朋友之间认识,于是本人便同意了他的请求,并想到的办法是找一个人起诉他还钱,也就是还当时翻盖房屋的钱,找的这个人也就是本人朋友的朋友,本人并做了一张欠条交给了这个人进行起诉,在起诉之前本人也已多次和当事人王某协商并说明此案件的详细情况,当事人王某也已配合,并复印了身份证复印件,也用了空白的纸张签了名字当做委托书交给了本人,在当事人好言相劝的情况下本人在代理此案件也没有收取王某的任何费用,但在第一次开庭之时本人没有提前通知当事人王某,在庭后王某因没有告知他开庭表示很不高兴,于是本人便跟王某说法官也约了第二次的开庭时间,待下次开庭让王某再去,王某便同意了,而在第二次开庭的早上,本人因有其他事情没有按时到达,便与王某在电话里沟通,此时王某情绪激动,就挂断了电话找到法官并告知法官本人做了虚假诉讼,得知法院传唤的消息后,本人就把欠条撕毁了。所以,因本律师执业经验较少,没有考虑到律师的职业道德,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本律师也有失查之错。
JG所申辩的主要内容:
关于该案,本所与邓雪龙律师核实,其本人承认可能在代理该案时存在诉讼经验不足、与当事人沟通不畅、与当事人误会的问题。案件代理的事宜,邓雪龙律师本人已向所里说明,因委托人王某是邓雪龙律师的朋友,没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也没有将案件上报所里备案登记,故也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更不存在开具发票问题。因为邓雪龙律师家住门头沟区,距离所里比较远,律师函是案件在开庭前取的。
在此事发生后,我所开会讨论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对律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对于律师因经验不足发生的事情,深表遗憾,对于我所管理的不够规范、对律师执业培训不够,我所会积极认真的纠正。
被投诉人JG所补充答辩如下:
本所已收悉贵协会补充申辩通知书。关于邓雪龙律师代理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涉嫌弄虚作假的问题本所已经开会讨论此事。以下是本所提出的补充申辩意见:
相关证据材料由邓雪龙律师向协会提供,根据邓雪龙律师本人的陈述,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不规范、没有积极的处理各方矛盾、收集证据方式欠妥等问题。
我所开会讨论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对律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就律师协会查证的事实以及邓雪龙律师本人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本所合伙人会议对其作出严厉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积极学习律师法并接受职业道德教育一个月。
查明的事实:
一、2013年9月29日,吴某向门头沟法院提交了一份王某于2010年2月20日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内容为:今王某欠吴某人民币15万元整,约定于2013年9月1日前还1万元,剩余的等2013年底前偿还。
二、2013年10月16日,王某向JG所邓雪龙律师出具了委托书,委托邓雪龙在其与吴某欠款纠纷案中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法律规定的所有特别授权,如上诉、和解、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出庭应诉等。
三、2013年9月29日,吴某留给门头沟法院的送达地址为北京市xx区xxx北里x号楼x单元x室。2013年10月17日,邓雪龙律师代王某留给门头沟法院的送达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
四、2013年10月17日,JG所向门头沟法院出具所函,表示吴某诉王某欠款案,现被告王某已委托该所邓雪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五、2013年10月25日,JG所邓雪龙律师参与了门头沟法院谈话。
六、2013年10月25日,吴某向门头沟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门头沟法院口头裁定准许撤诉。
七、2013年10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间,门头沟法院分别与王某、吴某、隆某、邓雪龙律师谈话,邓雪龙律师承认署名为王某的欠条及授权委托书均是虚假的。邓雪龙律师就此事于2013年11月11日向法院出具了检讨书。
八、2013年12月18日,门头沟法院作出(2013)门民初字第3035号罚款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邓雪龙律师在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欠条等主要证据的行为,邓雪龙律师承认前述事实,故决定对邓雪龙律师罚款1万元。
九、2014年1月16日,隆某代邓雪龙律师将1万元罚款交至门头沟法院。
十、2014年2月21日,JG所作出《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邓雪龙律师本人的陈述,该案的办理过程确实存在操作不规范,没有积极的处理各方矛盾,收集证据方式欠妥等问题,决定对邓雪龙律师作出严厉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积极学习律师法并接受职业道德教育一个月。
综上,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法定组织,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除法律咨询、代书之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或者相关书面协议,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专用法律文书统一保管和使用。本案中,JG所未尽管理职责,在没有任何书面委托代理手续而仅因承办律师的个人原因就为其开具了律师事务所函,进而批准律师出庭承办案件。因此,本会认为,根据《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的规定,JG所存在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邓雪龙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案情、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给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造成了损害。且邓雪龙律师对自身违法行为无正确认识,在法院多次与其谈话后才承认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邓雪龙律师在给律师协会的答辩中也是极力回避上述事实。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邓雪龙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JG所对于邓雪龙律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定性不准确,认识不清,虽作出处罚决定书,但在该决定书中,把邓雪龙的行为定性为:“本案的办理过程确实存在操作不规范,没有积极的处理各方矛盾,收集证据方式欠妥等问题”,显然与事实不符。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对本所律师的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本会在此提示JG所应当完善本所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相关行业规范。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JG所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给予邓雪龙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