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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及白晓东律师因利益冲突、违规收案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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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1324654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投诉人称白晓东律师在金某某1与金某某2离婚案件诉讼期间,与被告金某某2合谋多次采取非法形式启动虚假诉 讼,转移财产,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期间先后有六个原告(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高某、姚某某、王某某),多个债务纠纷案件将金某某1与其丈夫金某某2诉至法院。债务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且所有债务纠纷案件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为臻昊所的白晓东律师。投诉人的离婚案判决后,债务纠纷案件的原告纷纷撤诉,提起诉讼的原告都与金某某2有直接利益关系。


投诉人称离婚诉讼中,臻昊所的白晓东律师作为被告金某某2的代理人,帮助金某某2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情况】

2014年1月22日,金某某1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及白晓东律师。经过朝阳律协立案审查、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向朝阳律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朝阳律协上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北京律协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北京律协认为: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相关当事人的委托,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白晓东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臻昊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4)第35号

投诉人:金某某1

被投诉律所: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律师:白晓东 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月22日,投诉人金某某1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朝阳律协)投诉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朝阳律协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调查,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4年4月,朝阳律协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2014年9月25日,本会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投诉人金某某1、被投诉人白晓东律师并代表臻昊所到场参加听证,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白晓东律师在投诉人与金某某2离婚案件诉讼期间,与被告金某某2合谋多次采取非法形式启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9月24日,投诉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3月移送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在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先后有六个原告(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高某、姚某某、王某某),多个债务纠纷案件将投诉人与其丈夫金某某2诉至法院。债务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且所有债务纠纷案件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为臻昊所的白晓东律师。投诉人的离婚案判决后,债务纠纷案件的原告纷纷撤诉,提起诉讼的原告都与金某某2有直接利益关系。

在投诉人的离婚诉讼中,臻昊所的白晓东律师作为被告金某某2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其中一个债权人李某某也是离婚案件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开庭笔录可以看出,债务纠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一金某某2的意见都是一致的。这些案件的背后操作是白晓东律师,明显是在隐匿转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投诉请求:

对白晓东律师的违纪行为给予处分。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白晓东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投诉人与金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

2012年12月,金某某2先生委托我所及白晓东律师代理其与投诉人离婚一案,金某某2告知律师其生活居住地在顺义区,因此律师代金某某2向海淀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海淀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顺义法院审理。2014年1月,顺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4353号判决。投诉人未能获得诉讼目的,因此更换了代理律师,委托了北京市YD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79号裁定,将案件发回顺义法院重审。现正在重审过程中,案件原始卷宗暂无法向律协提交。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姚某某、王某某等起诉金某某2、投诉人民间借款案件

由于投诉人扬言其要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不承担共同债务,导致债权人姚某某、高某等人找到金某某2要求偿还债务,当时白晓东律师给他们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后高某、朱某某等人与金某某2之间达成了和解。白晓东律师代理了姚某某、王某某夫妻起诉金某某2、投诉人一案,该案现在顺义法院审理过程中,卷宗暂无法提供。

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并未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投诉人的投诉完全是无理取闹。

白晓东律师补充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其与金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

2012年9月14日,投诉人起诉金某某2离婚一案,金某某2与我所签订代理协议。律所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依据协议是待结案后支付代理费,故现未收费,未开据发票。接受委托时金某某2表示不同意离婚,故而收费很低。后金某某2当庭又表示同意离婚。2013年2月17日,海淀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5385号判决,将案件移送至顺义法院。2013年12月2日,顺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4353号判决,未支持投诉人的财产主张,其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3月17日,三中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79号裁定,将案件发回顺义法院重审,现尚未得到开庭通知,是否继续代理尚未得到金某某2的确认。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我代理高某、李某某、姚某某、朱某某四案。2013年11月,我在与金某某2谈话时高某等人找到金某某2对账。我作为律师告知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其夫妻二人,以便更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金某某2也表示同意法院起诉,并请我为他们代书起诉书。起诉书完成后因他们时间紧,委托我代为起诉,立案后由于将近年底,后在12月20日前撤诉。2014年元旦后又再起诉,因近春节,金某某2承诺给付利息故而又撤诉。因案件未实际审理,故未收代理费,未签协议。因姚某某、王某某夫妻起诉案件,最终坚持未办理撤诉,现该案正在顺义法院审理,开庭3次。该案卷宗原件在我处。2014年2月9日签订了协议,约定结案后支付5000元代理费,因而没有发票。

臻昊所申辩的主要内容:

申辩内容同上述《白晓东律师补充情况说明》内容一致。

另,本所已向金某某2了解相关情况。金某某2表示,白晓东律师在履行代理过程中是尽心尽责,努力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金某某2为表达对白晓东律师的工作肯定,向本所敬送了锦旗。

综上,本所在此事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投诉人所述问题,请律协明鉴。

查明的事实:

一、2013年1月4日,金某某2(甲方)与臻昊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臻昊所接受金某某2的委托,指派白晓东律师作为其与投诉人离婚案的代理人。委托事项包括:咨询、代书、参加诉讼、代为上诉等。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待终审判决后确定。协议没有约定终止时间。

二、2013年2月27日,海淀法院就投诉人与金某某2离婚纠纷案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5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顺义法院处理。该裁定书上载明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

三、2013年12月2日,顺义法院就投诉人与金某某2离婚纠纷案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载明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和李某某。

四、2013年10月25日,顺义法院就徐某某与金某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1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被告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原告徐某某无委托代理人。

五、2013年11月5日,顺义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在原告姚某某、王某某起诉被告金某某2、投诉人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中,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被告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

六、2013年11月5日,顺义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在原告高某起诉被告金某某2、投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被告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

七、2013年11月5日,顺义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在原告李某某起诉被告金某某2、投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被告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LP律师事务所朱某某律师。

八、2013年11月5日,顺义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在原告朱某某起诉被告金某某2、投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被告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

九、2013年12月2日,顺义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在原告姚某某、王某某起诉被告金某某2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被告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

十、2014年2月9日,姚某某、王某某(甲方)与臻昊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臻昊所接受委托,指派白晓东律师担任姚某某、王某某的代理人,委托事项包括:咨询、代书、参加诉讼、代为上诉等。代理费在结案时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按甲方实际执行获得款0.5%支付,但不低于5000元。

十一、2014年3月27日,三中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顺义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发回顺义法院重审。该裁定书上载明金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为臻昊所白晓东律师。

十二、本会在2014年5月初,要求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分别说明其代理王某某、姚某某、高某等人起诉金某某2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供代理上述案件的全部委托代理手续及案卷。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几次说明均回避相关问题,在本会一再要求下,才回答了相关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关案卷材料。

十三、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在申辩中承认未与高某、李某某、朱某某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未收取费用。

综上,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

一、臻昊所及白晓东律师的行为构成利益冲突。白晓东律师在已经代理以金某某2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之后,又为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高某、姚某某、王某某六人为原告提起的以金某某2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进行代理,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却仍然接受代理。这一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臻昊所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相关当事人的委托,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白晓东律师分别代理高某、李某某、朱某某三人撰写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参加了相关诉讼活动。臻昊所为白晓东律师出具了律师函。但臻昊所并未与高某、李某某、朱某某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关于投诉人投诉白晓东律师采取非法形式启动虚假诉讼的问题。投诉人提出的所谓“虚假诉讼”,法院已受理,是否是虚假诉讼应由法院确定。目前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法院已认定有关诉讼为虚假诉讼,故投诉人的该项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白晓东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给予臻昊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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