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宝文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7-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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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LGSC151270064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宝文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时,因私自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传递烟草和香烟,受到辽宁抚顺市律师协会给予的行业处分。
【处理情况】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被处分人王宝文律师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时,私自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传递烟草和香烟。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证言、王宝文律师陈述、王宝文律师的书面检查、所传递的烟草和香烟照片复印件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据此,抚顺市律师协会决定对王宝文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附:
抚顺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决定书
抚律惩字(2017)第001号
被处分人:王宝文,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4199310756595。
经查,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被处分人王宝文律师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时,私自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传递烟草和香烟。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证言、王宝文律师陈述、王宝文律师的书面检查、所传递的烟草和香烟照片复印件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王宝文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传递烟草和香烟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抚顺市律师协会决定对王宝文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抚顺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