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因违法变更住所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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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SC151213685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是2014年3月3日由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个人所,申请设立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房”。2015年2月,银川市司法局对银川市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中该所执业场所地址仍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东栋×房”。同年4月30日,经实地查看,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在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楼挂牌执业,一直未办理地址变更报批或报备。
【处理情况】
2015年4月29日,银川市司法局接到投诉反映,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是在西夏区设立的一家律师所,但是却在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内挂牌执业。银川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投诉情况属实。有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内容、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申辩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银川市司法局做出了对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附: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司罚决字(2015)2号被处罚人: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26401201430362947
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
负责人:李平安,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查: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29日实施了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的违法行为。
现有陈某威调查笔录(2页)、李平安询问笔录(3页)、执法记录仪录音整理录音材料( 4页)、现场照片(1页)、银川市房屋产权档案查阅单(1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5页)、网页截图(1页)、其他证据材料4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将住所自2015年2月搬迁到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室挂牌执业情况属实,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2015年8月20日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现决定:给予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期限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
银川市司法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