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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岚律师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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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SC151213683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况】

2011年11月下旬,禹某某(委托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岚,协商想通过以物抵债80万元虚假诉讼的方式解决深圳四套房子过户和办理房产证,以此规避国家法定税收的相关事宜。此后,在中间人的协助下,刘岚与禹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费为2万元。刘岚为原告禹某某修改了虚假的《借款协议》,将诉讼争议管辖地修改为铜仁市万山区法院管辖,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立案、出庭调解、代为申请执行等诉讼活动。该虚假诉讼案导致国家税收损失794718.76元。

另查明刘岚约定代理费2万元,除差旅费3000元外,应交律师事务所1.7万元,仅上交4000元。

【处理情况】

2016年2月,贵州省铜仁市委政法委将刘岚律师违规执业的情况和线索转交铜仁市司法局调查处理。2016年3月,铜仁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刘岚律师在代理禹某某诉深圳市×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故意为原告提供虚假的《借款协议》,该事实有原告禹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费收据、刘岚律师修改的《借款协议》、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岚律师的询问笔录及铜仁市司法局对刘岚律师的调查笔录等为证。据此,铜仁市司法局给予律师刘岚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附:铜仁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司罚决字〔2016〕第1号

被处罚人:刘岚,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本科学历,系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22200411195336。

刘岚违反《律师法》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刘岚在代理禹某某诉深圳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代理的禹某某诉深圳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中故意提供虚假的《借款协议》。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刘岚的自书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局认为,刘岚在代理禹某某诉深圳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律师刘岚停止执业八个月(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计算)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司法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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