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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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SC151213682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在的执业和管理过程中,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制度落实不力,律所执业律师被当事人投诉,并在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党建工作、行政和行业奖惩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2017年5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司法局对全州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时,按照《黔西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年度检查考核细则》量化标准评分,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得分为68分,没有达到70分(含)以上“合格”等次分值,最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处理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州司法局经认真调查和研究认为,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律所律师不规范执业,频繁受到投诉,致使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对黔西南州的律师行业发展和律师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决定对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
附:黔西南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兴司法决字(2017)2号
被处罚机构: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5223200110515593,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单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蓝天花园紫薇园×室,联系电话:0859—3×,负责人:罗维刚。
经核实,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过程中,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所内律师被当事人投诉,年度考核时在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党建工作、行政和行业奖惩方面被多次扣分,按照《黔西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年度检查考核细则》的规定,没有达到“合格”等次分值,故州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评审小组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本机关认为,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未能达到黔西南州司法局目标管理要求,现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评办法》第25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2个月,执行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