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律师因同时在两所执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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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SC151213680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艳在2014年4月15日以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名义,同谭某甲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其儿子谭某乙与重庆市涪陵区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后持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所函出庭。本案先后收取委托人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处理情况】
2015年7月24日,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局接重庆市司法局投诉转办通知书(渝司律投[2015]37号),当事人谭某甲、蔡某某反映,律师邹艳以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名义同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怠于履行职责,致案件久拖不决并存在欺骗当事人情况。在调查中,该局发现邹艳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有当事人谭某甲投诉材料、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合同、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所函、个人汇款凭证、授权委托书、邹艳同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中钦)潼南所主任黄涛证言、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重庆律师协会信息管理平台查询结果、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提供的对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处罚决定书、佘某、刘某某、蔡某某证言、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提供的对重庆市抉择律师事务所处罚决定书、周某、向某证言、调查组与邹艳的电话记录、送达公告等证据为证。据此,潼南区司法局作出了对邹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附: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司罚决〔2015〕03号
被处罚人:邹艳,女,1974年10月生,身份证号512×××,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311728434。
案由: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5年7月24日,我局接重庆市司法局投诉转办通知书(渝司律投[2015]37号),当事人谭某甲、蔡某某反映,律师邹艳以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名义同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怠于履行职责,致案件久拖不决并存在欺骗当事人情况。经我局审查,邹艳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于同日受理该投诉并开展调查,经调取相关证据,已查清基本事实。
经查,2014年4月15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邹艳在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以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名义,同谭某甲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其儿子谭某乙与重庆市涪陵区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并持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所函出庭,先后收取委托人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在调查处理期间,经通知邹艳拒不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向邹艳公告送达潼司告[2015]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期满后3日内,邹艳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谭某甲投诉材料、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合同、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所函、个人汇款凭证、授权委托书、邹艳同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中钦)潼南所主任黄涛证言、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重庆律师协会信息管理平台查询结果、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提供的对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处罚决定书、佘某、刘某某、蔡某某证言、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提供的对重庆市抉择律师事务所处罚决定书、周某、向某证言、调查组与邹艳的电话记录、送达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邹艳在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重庆特战律师事务所名义同谭某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持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所函出庭代理谭某乙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属于同时在两个以上所执业,先后收取谭某甲代理费1.3万元、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邹艳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