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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民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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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SC151213679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民,原系沙坪坝区回龙坝法律服务所主任,在2011年4月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申报注销时,向重庆市司法局上缴了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曾经遗失并申明作废但之后又被找到的旧公章,私自保留了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新刻的常用公章,并长期以律师及回龙坝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在原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设法律顾问室对外承揽业务,先后于2013年6月在许某赡养纠纷案中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3000元,于2013年8月在黎某见证事宜中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1000元,于2013年9月在何某合同纠纷案中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3000元,于2013年10月在傅某合同纠纷案中私自收费6000元,四次累计收费1.3万元。调查中,徐卫民最初拒不承认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私自收案收费的违法事实,并多次陈述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公章在2011年4月注销时已上缴重庆市司法局;为掩盖其违规事实,在调查开始后补开了何某合同纠纷案的发票;后经技术鉴定,徐卫民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何某一案代理合同中何某的签名为徐卫民代签,盖有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公章收据上的公章印文不是徐卫民在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注销时上缴公章的印文。

【处理情况】

2014年1月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收到了何某投诉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民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沙坪坝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时人投诉情况属实。有对徐卫民的调查笔录、回龙坝镇司法所调查笔录,多份徐卫民于2011年4月之后出具的盖有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印章的收费收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沙坪坝区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9717号民事调解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鉴字第0267号鉴定书及调查期间收缴的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印章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沙坪坝司法局做出了对徐为民停止律师执业1年,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附: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司罚决定(2014)第001号

当事人:徐卫民,男,1962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510×××,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地址沙坪坝区天星桥都市花园东路××号,律师证号:15001201110131382。

经查明: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民,原系沙坪坝区回龙坝法律服务所主任,在2011年4月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申报注销时,向重庆市司法局上缴了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曾经遗失并申明作废但之后又被找到的旧公章,私自保留了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新刻的常用公章,并长期以律师及回龙坝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在原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设法律顾问室对外承揽业务,先后于2013年6月在许某赡养纠纷案中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3000元,于2013年8月在黎某见证事宜中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1000元,于2013年9月在何某合同纠纷案中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3000元,于2013年10月在傅某合同纠纷案中私自收费6000元,四次累计收费1.3万元。徐卫民被投诉后,在本机关调查中,徐卫民最初拒不承认以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私自收案收费的违法事实,并多次陈述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公章在2011年4月注销时已上缴重庆市司法局;为掩盖其违规事实,在调查开始后他补开了何某合同纠纷案的发票;后经技术鉴定,徐卫民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何某一案代理合同中何某的签名为徐卫民代签,盖有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公章收据上的公章印文不是徐卫民在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注销时上缴公章的印文。

上述事实,有对徐卫民的调查笔录、回龙坝镇司法所调查笔录,多份徐卫民于2011年4月之后出具的盖有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印章的收费收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沙坪坝区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9717号民事调解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鉴字第0267号鉴定书及调查期间收缴的回龙坝法律服务所印章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民身为执业律师,却在律师事务所外设点对外承揽业务,并屡次以被注销的回龙坝法律服务所的名义私自收案收费,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期间又向调查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徐卫民律师执业1年,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罚款4.5万元。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罚没款项在本决定生效后15日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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