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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彪律师因侵害委托人权益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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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SC151213678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09年10月26日,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公司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该所指派律师王彪、杜某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10年9月30日,王彪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签约代理人的身份与吕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6月,在吕某向×公司提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后,王彪又以证人身份出庭,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证词。

【处理情况】

2013年3月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接到了重庆×公司投诉其常年法律顾问——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王彪律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该公司权益的书面材料。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对王彪律师的调查笔录、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第0369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渝律协惩字[2012]第8号和渝律协重惩字[2013]第1号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做出了对王彪执业9个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司罚决定(2013)第004号

当事人:王彪,男,1975年出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B20025500000217。

经查明:2009年10月26日,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公司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该所指派律师王彪、杜某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10年9月30日,王彪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某公司签约代理人的身份与吕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6月,在吕某向×公司提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后,王彪又以证人身份出庭,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证词。

上述事实,有对王彪律师的调查笔录、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第0369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渝律协惩字[2012]第8号和渝律协重惩字[2013]第1号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彪身为执业律师,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伪造×公司授权,私自与第三人吕某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致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王彪律师执业9个月,罚款3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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