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德印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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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SC151213677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曹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先后与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业务委托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指派欧德印律师代理张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诉凌达公司,曹某某、许某某诉派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胡某某诉陈某某财产纠纷案件一审诉讼代理事务;案件办理期间,欧德印律师先后向曹某收取诉讼代理费2500元、许某某1500元、胡某某300元、张某某300元、王某某300元、唐某某300元,上述费用欧德印均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铜梁区司法局对全区律师事务所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在查阅案卷和回访当事人过程中,发现欧德印律师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违规收案收费。欧德印违规事实,有询问欧德印的笔录,询问该所主任梁某的笔录,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收案记录,唐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调查笔录为证。据此,铜梁区司法局做出了对欧德印停止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附: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司罚决定(2017)第01号
当事人:欧德印,男,1970年出生,系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210232572。
经查明: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德印代理张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诉凌达公司,曹某某、许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胡先琼诉陈方田财产纠纷案过程中,向当事人私自收取代理费5200元,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上述事实,有询问欧德印的笔录,询问该所主任梁某的笔录,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收案记录,唐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调查笔录为证。
欧德印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铜司听告字【2017】第01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欧德印的上述行为属私自收案、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欧德印给予以下处罚:1、停止执业三个月,执行期限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2、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缴款方式
开户单位: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
银行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