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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福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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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SC151213676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重庆××医院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作为原告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正福(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重庆××医院采购部主任身份作为重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该案的庭审活动。

【处理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于2014年9月22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关于张某某投诉律师刘正福违法违规的转办件,投诉的主要内容是: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非律师身份代理;2、制造伪证,篡改证据等问题。经过调查走访,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补充材料等过程,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刘正福律师违反法律规定,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情况属实。

另查明,刘正福原系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6月登记异动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执业。

上述事实,有对刘正福的调查笔录、对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粟某某律师的调查笔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刘正福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附: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司罚决字(2015)第001号

当事人:刘正福,男,19××年出生,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重庆智圆律师事物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855216。

经查明:刘正福律师自2010年-2013年期间,多次以重庆××医院员工的身份作为重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重庆××医院与向某某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刘正福担任重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没有进行案件登记,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和刘正福律师也没有提供与重庆××医院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另查明,刘正福原系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6月登记异动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执业。

上述事实,有对刘正福的调查笔录、对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粟某某律师的调查笔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刘正福私自接受重庆××医院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之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正福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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